關于印發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鼓勵企業投資廣州(梅州)產業轉移工業園實施辦法的通知

 政策指南    |      2019-11-28


    現將《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鼓勵企業投資廣州(梅州)產業轉移工業園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徑向區政策研究室反映。


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鼓勵企業投資廣州(梅州)產業轉移工業園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促進粵東西北地區產業園區提質增效若干政策措施》(粵府〔2016〕126號)以及廣州市對口幫扶梅州市的決策部署,加快推進廣州(梅州)產業轉移工業園(以下簡稱廣梅產業園)建設,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經我區認定,且工商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廣梅產業園的新能源新材料及先進制造業產業園(以下簡稱產業園區)或我區指定區域范圍內,并符合產業園區產業發展規劃,固定資產投資2000萬元以上,具有健全財務制度、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

    第三條 在本辦法有效期內,由我區財政部門安排2億元專項資金,納入廣州開發區援建和對外經濟合作局年度預算,用于扶持和補貼產業園區企業。如企業當年申報的資金總額大于當年財政專項資金安排的預算額度,則相應按比例調整各企業的申報額度。

    第四條 對租用產業園區標準廠房且自用的企業,按實際繳付租金且每月每平方米不超過12元的標準予以補貼,補貼時限至2020年12月31日止,每家企業累計最高補貼500萬元。在享受租金優惠政策期間,廠房不得空置,不得改變用途,不得轉租、分租。

    第五條 對購置產業園區標準廠房且自用的企業,經有資質的第三方評估機構參照當地上一年度標準廠房交易平均價格評估后,按其購買廠房價格的20%給予補貼,每家企業累計最高補貼500萬元。

    第六條 對在產業園區購買土地自建廠房的企業,根據我區財政部門審定的建筑安裝工程費用(不含設備購置費)結算價的20%給予補貼,每家企業累計最高補貼500萬元。

    第七條 對產業園區企業當年購置生產設備貸款金額或融資租賃租金總額達1000萬元以上的,按當年中國人民銀行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給予貼息或實際租金的5%給予補貼,補貼時限至2020年12月31日止,每年每家企業貼息、租金補貼金額分別最高100萬元。

    第八條 對產業園區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或相當層級職務的人員,每家企業不超過10名)每月給予1000元交通補貼。

    第九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對生產基地從我區遷出的企業,其廠房若符合我區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市更新規劃且符合廣州市城市更新有關規定的,優先納入城市更新范圍,并按照城市更新政策實施改造,享受有關城市更新改造優惠政策。

    第十條 購置或租用產業園區標準廠房自用且正式投產后的企業,或者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且廠房驗收合格的企業,可向廣梅產業園管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并出具相關證明材料申報扶持資金,由廣州開發區援建和對外經濟合作局進行復核確認后,予以撥付扶持獎勵資金。

    第十一條 享受本辦法扶持的企業,須承諾10年內不遷離注冊及辦公地址、不改變在產業園區或指定區域的納稅義務、不減少注冊資本和投資規模。若被扶持企業違反相關承諾,將追回已經發放的扶持金。

    第十二條 本辦法提到的相關證明材料,以企業提供的第三方審計報告或稅務機關、銀行出具的證明文件為準。本辦法提到的貨幣單位,均以人民幣計算。本辦法中的“以上”“最高”均包含本數。

    第十三條 對由我區引進并納入廣東省產業園建設管理年度考核評價的重大投資項目,因發展需要落戶到“梅興華豐”產業集聚帶園區或梅州市8個縣(市、區)產業園,經廣梅產業園管委會和廣州開發區援建和對外經濟合作局同意,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廣梅產業園和我區各主管部門按職責對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本辦法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嚴格執行財政資金管理制度。嚴禁各類中介機構或者個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領獎勵資金。獲得獎勵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或個人按國家規定自行全額承擔。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截留、擠占、挪用、濫用獎勵資金的企業,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罰,并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有效期屆滿或者有關法律政策依據發生變化,將根據實施情況予以評估修訂。《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鼓勵企業投資廣州(梅州)產業轉移工業園實施辦法》(穗開管辦〔2017〕5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