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企業開展循環經濟、節能減排和低碳發展,推進我區國家循環經濟示范試點園區和低碳建設,促進我區節能環保產業發展,根據《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促進綠色低碳發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穗埔府辦〔2017〕21號)及《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促進綠色低碳發展辦法實施細則》(穗埔發改規字〔2018〕1號)規定,我局現組織開展2020年區綠色低碳發展專項資金資助項目(第二批)申報入庫工作,并按有關規定篩選符合條件的申報項目予以支持。現就申報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支持項目類型
此次申報資助資金的項目,應為《辦法》規定的項目:
(一)屬于循環經濟的項目,須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等的規定,以“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為主要內容的循環化改造和資源綜合利用項目。
(二)屬于“互聯網+”智慧能源的項目,包括以下范圍:
1.實施區域能源互聯網建設,開發應用能源互聯網系統和平臺并在區內推廣應用的;
2.建設能源管理系統、平臺并完善能源管理機制和架構,推進能源消耗精細化管理的企業;
3.以終端一體化集成用能系統或風光水火儲多能互補系統等模式實施的多能互補集成優化項目;
4.經認定的智慧能源國際合作項目。
(三)屬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廣應用及產業化的項目,包括以下范圍:
1.分布式光伏發電(投資方);
2.在區內實施的太陽能、地熱能、氫能、空氣能熱泵、水源熱泵、地源熱泵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廣應用項目;
3.在區內廠區、園區、公共場所建設新能源汽車充電樁、充電站或其他形式新能源汽車基礎設施的項目。
(四)經區政府、管委會批準同意的對區域循環經濟發展、節能降碳貢獻大、對本地區綠色低碳發展具有重大意義的項目。
二、支持方式和額度
(一)循環經濟項目、“互聯網+”智慧能源項目、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廣應用及產業化等項目:均采用后補助支持方式,支持額度按項目總投資(指按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金額(主要為土建和設備購置)核定的總額)的30%,單個項目不超過100萬元。
(二)經區政府、管委會批準同意的對區域循環經濟發展、節能降碳貢獻大、對本地區綠色低碳發展具有重大意義的項目:采用直接補助支持方式,支持額度按照區政府批復文件或會議紀要等予以確定。
三、項目建設期限
(一)后補助支持項目(申報通知中支持項目類型一至三)
項目已完工,已開工建設或已完成前期工作并可在2020年9月份前開工建設動工、且能于2020年12月底完工。
(二)直接補助支持項目(申報通知中支持項目類型四)
在建或2020年9月新開工項目,建設期原則上不超過2年。
四、項目申報條件
(一)項目申報單位其工商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范圍內,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
1.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實行獨立核算的獨立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2.承諾10年內不遷離注冊及辦公地址、不改變在本區的納稅義務;
3.依法生產、經營和管理,各項法定許可手續完善,一年內未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且三年內未發生環境犯罪;
4.一年內未因社會危害性較大的違法行為被給予安全生產行政處罰且三年內未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二)項目建設地點在本區范圍內。
(三)項目建設須經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備案。
(四)已獲綠色低碳發展專項資金資助的企業,必須在項目完成驗收或已提交驗收申請材料后方可申報新項目。光伏發電、充電樁建設項目不受本項限制。同一廠區內同期實施的項目不得拆分申報資助,同一廠區內不同地點或同一地點分期建設且各期合同簽訂時間及備案時間間隔1年以上的,可以分開單獨申報資助。
(五)項目需未獲得區財政資金支持,同一項目不得重復申報、多頭申報。項目申報單位須在申報材料中提供項目未取得區財政資金支持情況的說明。
五、申報程序
(一)請各有關單位參照《黃埔區廣州開發區綠色低碳發展專項資助資金申報材料(模板)》(附件)編制申報材料(按材料要求順序裝訂成冊,一式兩份,蓋公司騎縫章),于2020年7月10日前報送我局,可編輯的電子版發送到郵箱fzc310@163.com。(附件材料電子版可在fzcwenjian@163.com 郵箱中下載,密碼fzc123456)。
(二)申請資金資助的項目通過初審后,區發展改革局將組織人員進行現場核查(具體時間安排另行通知),對符合條件的需要論證評審的備選項目委托第三方進行。對符合資金資助的項目,區發展改革局將下達資金計劃或批復。